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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----表见代理的成立条件?违约金约定过高?
来源:梁智恒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6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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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----表见代理的成立条件?违约金约定过高?

【案情简介】

20117月,何某的妹妹手持何某的身份证,通过中介,以何某的身份与陈某签订《房地产买卖合同》,约定何某购买位于罗湖的一处物业,房产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50万,房产交易定金为人民币20万。买卖合同中,买方署名处为何某的名字,是何某的妹妹所签。合同签订后,何某的妹妹通过何某的银行卡支付了定金12万元,剩余定金8万元通过现金方式支付,其中有3万元托管在中介处。

此后,何某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其本人所签,拒绝履行付款义务。何某在与陈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,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决陈某返还定金人民币20万元,其中由中介直接返还人民币3万元。

陈某收到诉状后,反诉称何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房款,已构成根本违约,请求法院判决何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,中介返还预留款人民币3万元。

【争议焦点】

1、何某的妹妹在《房地产买卖合同》上签署何某名字的行为性质是什么?是否构成表见代理?2、违约金约定过高,法院是否有权主动予以调整?

【裁判要旨】

法院认为何某的妹妹持何某的身份证及银行卡与陈某签订《房地产买卖合同》,并以何某的名义支付购房定金,陈某有理由相信合同向对方就是何某。虽然签订《房地产买卖合同》的当事人不是何某本人,但何某应承担未尽妥善义务报关身份证及银行卡的责任,因何某的妹妹冒用何某签订的合同所导致的损失,作为违约方,何某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陈某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没收以何某名义支付的定金人民币20万元。对此,何某可另向其何某妹妹主张因此造成的损失。

本案虽然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转让价格的20%(即人民币50万元),但陈某并未举证证明因何某违约而造成更大的损失,从公平原则出发,对该违约金的数额予以调整,陈某可没收何某支付的定金人民币20万元。

【判决结果】

1、中介应向陈某返还何某支付的定金人民币3万元。

2、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。

3、驳回陈某其他的反诉请求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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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梁智恒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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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03*********8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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